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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严惩处!“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今日起施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6 17:48:00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3个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典型案例。《解释》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
黑土地是地球上珍贵的土壤资源。我国东北黑土区是北半球仅有的三大块黑土区之一,面积达109万平方公里,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和生态屏障。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兆祥介绍,《解释》起草工作坚持了严格依法、问题导向和从严惩处的原则。正式发布的《解释》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规定了破坏黑土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及入罪标准。《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采用整体认定模式,针对永久基本农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入罪门槛。对于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三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五百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对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非法占用并毁坏达到“六亩”或者非法采挖黑土达到“一千立方米”的,可以入罪,加大对粮食安全的保护力度。
二是规定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行为的处理。《解释》对实践中非法开采属于矿产资源的黑土的行为,明确可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三是规定严重污染黑土地行为的处理。《解释》贯彻落实黑土地保护法对防治黑土地污染的要求,依据刑法规定明确,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在黑土地上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黑土地的行为,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四是规定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的处理。为打击非法买卖黑土的行为,《解释》依据刑法规定明确,对明知是盗挖、滥挖等犯罪取得的黑土,而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妥当定罪量刑。
五是规定了专门性事实问题的处理。针对当前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对有关专门性事实问题认定的实践需求,《解释》规定了可以依据鉴定意见、认定意见、有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此外,《解释》还规定了竞合适用规则、单位犯罪的处理、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认定、行刑衔接以及针对耕地之外的黑土实施破坏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相波介绍,黑土地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对破坏黑土地、污染黑土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的立法精神。为全面落实黑土地保护法的上述立法精神,《解释》作出了一些针对性的举措:
一是降低了入罪和升档量刑标准。《解释》第一条在以往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五亩”“十亩”入刑标准基础上,第三条在以往污染环境罪“十亩”“二十亩”和“五十亩”升档量刑标准基础上,均按一般标准的60%设定了针对黑土地的入罪及升档量刑标准,体现了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从严惩处的鲜明司法态度。
二是引入涉案黑土体积(立方米)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标准。实践中,犯罪分子在黑土地上盗挖黑土,有的盗采量很大,对黑土地破坏很严重,但仅从面积上看达不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入罪门槛,不利于打击此类破坏黑土地犯罪。《解释》借鉴黑土地保护法以黑土体积(立方米)作为行政处罚数量标准的做法,规定了“五百立方米”和“一千立方米”的涉案黑土体积入罪标准,进一步织密了黑土地保护的刑事法网。
三是对掩饰、隐瞒等行为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个别地区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已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利益链条,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盗采等犯罪行为,下游犯罪分子实施后续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犯罪行为。《解释》在严厉打击上游犯罪行为的同时,对下游行为规定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打击,如果上下游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要以共同犯罪论处,进一步实现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四是规定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对于具有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决定后继续实施破坏黑土地行为等三种情形,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李相波说,《解释》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行为采取了上述依法从严的举措,只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解释》也规定了依法从宽的内容。比如《解释》规定对于受雇佣为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曾因破坏土地资源受过刑事处罚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此外,《解释》还专门规定了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以确保能够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解释》发布的同时,两高还专门发布了3件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例:
一是严惩盗挖、滥挖黑土违法犯罪行为。黑土土壤性状好、肥力高、水肥气热协调,不仅是优质的农业生产资料,而且深受苗圃基地、花卉市场欢迎,近年来盗挖、滥挖黑土案件频发。案例一,刘某某在他人耕地内非法盗挖黑土3000多立方米,致使黑土地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对于办理盗挖、滥挖型的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准确适用罪名和妥当定罪量刑具有指引意义。
二是严惩以合法形式掩盖盗挖泥炭土的行为。泥炭土是一种珍贵的黑土资源,也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具有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非法采挖、贩卖泥炭土的现象屡有发生,有的还以合法活动为名掩盖盗挖泥炭土犯罪活动之实,试图逃避制裁。案例二,李某某等人以投资为幌子承包经营林地后,疯狂盗挖泥炭土,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最终被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本案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矿型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全力守护黑土地、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司法导向。
三是严惩污染黑土地的行为。黑土地的形成过程漫长,一旦黑土层遭受污染,“肥地”变“毒地”,有毒物质严重破坏粮食安全,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而且被污染的黑土地极难治理修复,因此对污染黑土地犯罪必须依法严惩。案例三,某科技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跨省运输200余吨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在黑土地上,造成重大污染后果,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依法严惩跨省污染黑土地犯罪,有利于助推黑土地污染的源头防控与系统治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为守护好中国人民的“饭碗田”贡献司法力量的责任担当。
吴兆祥表示,人民法院将不断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各类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为依法保护黑土地、守护好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编辑 | 薛加怡
责编 | 赵宁宁
主编 | 杨公元
监审 | 宋锦峰
来源 | 中国农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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