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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公布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4 20:52:00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4日讯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警示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济宁市应急局日前公布一批近期涉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山东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5年6月12日,汶上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山东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核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执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动火安全作业票验票情况处签名为代签;关联票临时用电作业票用电人与动火作业票作业人员不一致;动火人未接受交底并签字),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检维修和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前应当制定检维修作业方案,经风险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对动火、有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应当执行风险辨识、票证审批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控制作业现场人数,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 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案

2025年3月24日,济宁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该矿水文地质条件中等,-160m水平盲竖井凿井期间使用非专用风动潜孔钻机施工探水、注浆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矿井在用JK-3型缠绕式提升机闸瓦磨损保护不完好,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二十二)项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梁山县某某机械铸造厂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6月9日,济宁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梁山县某机械铸造厂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台铸造用熔炼炉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流量监测装置和出水温度监测装置,导致冷却水系统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无效,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金乡某某农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6月23日,金乡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金乡某某农贸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查,该企业工人加工蒜苔的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济宁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6月10日,根据济宁市安全生产督导组巡查发现的问题,任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济宁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打磨车间一台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济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5年6月8日,任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按照群众举报,对济宁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该公司将场内酱池拆除工程承包给郑某某的施工队伍,未与承包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也未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刘某作出罚款六千元的行政处罚。

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5年6月11日,任城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某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核实调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工人赵某某正从事特种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经调查,该工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贾鑫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