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拖欠子女抚养费
一边放弃应得的遗产继承权
这样的父亲太会打“如意算盘”
近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最终判决父亲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小宸是蒋先生和梁女士的儿子。2017年,法院判决梁女士与蒋先生离婚,并要求蒋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直到小宸年满18岁。然而,判决生效后,蒋先生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
梁女士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因蒋先生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止。但据梁女士了解,蒋先生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其父于2016年11月去世,该房产以210万元售出。按理,蒋先生应继承其父名下50%的产权份额,与母亲和姐姐共同继承。因此,蒋先生应有足够的财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梁女士在申请法院调查令后得知,蒋先生及其母亲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导致该房屋50%的产权份额由蒋先生的姐姐独自继承。
梁女士认为,蒋先生在放弃继承时已对小宸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此举显然是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严重损害了小宸的利益。因此,小宸将蒋先生及其姐姐告上法庭,请求认定蒋先生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并要求蒋先生的姐姐返还蒋先生应继承的份额。

蒋先生及其姐姐表示,蒋先生放弃继承与支付原告抚养费无关。他在放弃继承时仍有工作和收入,具备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后来他才失去工作,且放弃继承是自愿的,并非为了逃避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抚养费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责任。此前,法院已判决蒋先生需支付小宸抚养费至其成年,但蒋先生长期未履行。尽管明知自己有抚养义务且从未支付抚养费,蒋先生仍主动放弃继承权,随后失业,进一步丧失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
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小宸的利益,具有明显的恶意,因此判决其放弃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
法官指出:
父母应尽全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
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继承人有权自主处理,但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不得用于逃避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法院依法认定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抚养费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而确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无论收入或财产状况如何变化,父母都应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任何试图通过转移、隐匿或放弃财产来规避这一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背离社会公德,更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综合:案件聚焦、看看新闻、话匣子
来源: 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