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合伙人资格
至少有两个合伙人,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
合伙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人之间应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出资要求
合伙人应实际缴付或认缴出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
企业名称
必须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且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经营场所
需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其他条件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需提交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若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若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特定经营项目,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以上条件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设定。